
- 補助對象:
凡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設籍一年以上或曾連續設籍滿二十年以上者之區民罹患精神病及領有市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屬精神病患類)者得申請補助,但經核定列冊在案低收入戶且為公費收容安置者不予補助。 -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 全戶戶籍謄本。
- 委任書(當事人無法申請者)。
- 受任人之身分證影本及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切結書。
- 其他證明文件。
- 補助金額: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身心障礙者手冊障礙等級欄屬極重度者每月發放生活津貼伍千元整、重度者每月發放生活津貼肆仟元整、屬中度者每月發放參仟元整、屬輕度者每月發放貳仟元整。 - 經費來源:
台電電協會撥發本所發電年度協助金及後端回饋金。-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第6條第3項辦理。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第15條。
- 受理單位:
石門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或各里辦公處。 - 發放規定:
- 凡當月十五日以前申請(以申請書日期為準)經本所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當月生活津貼,如十六日以後申請者,自次月份發給生活津貼。
- 凡經申請受領精神病患生活津貼者,倘因戶籍遷移或本人死亡抑或痊癒者,應主動告知本所,本所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放。如經查未依事實申告者,追繳已發放之生活津貼不得異議。
- 殘障手冊逾期未辦理後續鑑定者,自次月起停止發放,經鑑定符合規定者,即日起依規定追溯核發生活補助。
- 發放方式:
由本所每二個月以郵局轉帳至申請者帳戶內。 - 申請方式:
石門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或各里辦公處。 -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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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