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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門區公所

與民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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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門區公所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01年5月2日新北石秘字第1012185885號函核定
  1. 新北市石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區政業務,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2. 會見時間:
    (一)一般事項 : 於上班時間隨時可安排會面、溝通。
    (二)特殊事項 : 每月第1及第3個星期三上午。
  3. 會見地點:本所簡報室。
  4. 受理方式:
    (一)一般事項 : 於上班時間電話約定會面時間後辦理。
    (二)特殊事項:
    1.民眾於欲申請會見日期7個工作天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1)並敘明陳情事項、問題或主要訴求,以郵寄、傳真或親自向本所預約申請。
    2.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2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或陳情案件亟需解決者,安排會見之案件數量得經區長或主任秘書核准酌予增減。
    3.同一案件與會之人數原則不超過3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
  5. 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原則: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優先受理安排會見。
  6. 受理登記處理: 
    如所陳情事項或問題非屬本所權責,本所應告知申請人權責機關名稱(或轉請權責機關受理)。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代理他人陳情者,不予約見。區長與民有約案件之處理,均由本所依法公平辦理。約見時間20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則取消本次約見,申請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民眾陳情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安排本所區長與民有約:
    (一)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三)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科室處理者。
    (四)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五)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六)本所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
    (七)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八)陳情案未先經由權責課室處理並回覆者。
  7. 約見通知: 
    本所以電話於會見前3個工作天通知申請人會見時間、地點,並函文申請人與會。
  8. 約見預備:
    本所受理申請後,應立即將陳情事項通知相關課室,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請相關課室派員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9. 約見後案件處理: 
    本所對於受理案件裁示事項,應於7個工作天內答覆申請人,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區長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所陳情事項或問題非屬本所權責,應告知申請人權責機關名稱(或轉請權責機關受理)。
  10. 區長與民有約相關作業由本所指派研考或專責人員受理案件之登錄、記錄、列管、追蹤、考核等事宜。
  11. 其他:若遇其他緊急公務致區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得由主任秘書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
  12.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業務相關規定辦理。
與民有約 - 申請表下載
聯絡電話 : (02) 2638-1721#101或102
聯絡人 : 區長室秘書
瀏覽人次:547 人 更新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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