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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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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死亡喪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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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助對象:
    1. 凡於生前已連續於本區設籍一年以上之區民(以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日期為準)。
    2. 申請補助之對象以亡者之法定代理人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順序定之。
    3. 無民法規定之法定繼承人者,不屬本補助對象。但如尤其他親屬或熱心人士代辦喪事者。准予比照,為需檢附其他相關文件,如切結書或里辦公處證明。
  2. 補助金額: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喪葬慰助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3. 經費來源:
    台電電協會撥發本所發電年度協助金及後端回饋金。
    1.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第6條第3項辦理。
    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協助金執行要點第15條。
  4. 申請時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4. 委任書(法定繼承人一人以上者)。
    5. 切結書。
    6. 領款收據。
    7. 存摺影本。
    8. 其他證明文件(如里辦公處證明書)。
  5. 受理單位:
    石門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或各里辦公處。
  6. 申請期限:
    為死亡發生日(以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日期為準)起三個月內。
  7. 表單下載:
    1. 附件1-doc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2. 附件1-pdf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3. 附件2-doc喪葬補助費申請書
    4. 附件2-pdf喪葬補助費申請書
    5. 附件3-doc喪葬補助費領款收據
    6. 附件3-pdf喪葬補助費領款收據
瀏覽人次:611 人 更新日期: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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