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政府114年辦理老人健保補助作業須知
- 依據:新北市政府114年辦理老人健保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 補助對象:
(一)至113年12月31日前連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至64歲之原住民及65歲以上長者,補助整年度健保補助,以113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之造冊名單為準。
(二)於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始符合連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至64歲之原住民及65歲以上長者,補助下半年度健保補助,以114年6月30日為截止日之造冊名單為準。 - 補助時間: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 補助標準:
(一)第一類:綜合所得稅累稅率為5%以下,且老人係為依附其子女為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志願役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健保費為新臺幣277元,全年度以12個月計算最高補助新臺幣3,324元整。
(二)第二類:綜合所得稅率為5%以下,且老人係為依附其子女為職業工會會員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健保費為新臺幣645元,全年度以12個月計算最高補助新臺幣7,740元整。
(三)第三類:綜合所得稅率為5%以下,且老人係為投保農會、漁會會員,本府補助金額每人每月健保自付額在第六類保險對象應自付額之保險費以下者,依其繳納之金額全額補助(每月最高上限為826元)。
(四)第四類:老人為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健保費為新臺幣277元,全年度以12個月計算最高補助新臺幣3,324元整。
(五)第五類:老人為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健保費為新臺幣277元,全年度以12個月計算最高補助新臺幣3,324元整。
(六)第六類:綜合所得稅率為5%以下,且老人係為榮民眷屬者或地區人口者,本府補助金額每人每月健保自付額在第六類保險對象應自付額之保險費以下者,依其繳納之金額全額補助。
(七)高齡照顧長者、照顧弱勢者及急難紓困補助者:- 高齡照顧長者:針對高齡長者就醫等需求較高,所支付健保費用較高,予以提高其健保補助,若原補助金額較高齡長者照顧金高,則採擇優補助。
- 照顧弱勢者: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重度身心障礙者等弱勢照顧對象,除健保自付額補助持續外,本府亦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健保費為新臺幣277元,全年度以12個月計算最高補助新臺幣3,324元整,本府亦透過主動關懷,瞭解其生活狀況及健康情形,進而結合資源及提供服務。
- 急難紓困補助者:其綜合所得稅稅率為5%以下及健保投保類別為第一類者,因經濟陷困,致其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扣除健保補助費仍不足繳交者,得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得補助差額保險費,但補助額度以每月不超過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所應繳納保險費用為限。
綜合所得稅稅率為12%、20%、30%、40%者及投保類別為上敘之類別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健保費為新臺幣277元,全年度以12個月計算最高補助新臺幣3,324元整。 - 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二)協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原住民局及本市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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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