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私人墳墓原地修繕?
- 發佈日期:2021-02-02
- 發佈單位:石門區公所
- 類 別:民政災防課
- 詳細內容:
- 申請者請攜帶以下1~7證明文件,至公所辦理申請,並擇期會同本所公墓巡查員至現場勘查,且需函報新北市政府,同意後始得施工。
- 修繕前墓碑及墳墓全景各1張。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 亡者之除戶謄本。(除戶資料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 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
- 墳墓設置位置簡圖。
- 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如涉及偽造或私權紛爭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其他證明文件。
- 修繕須於1個月內完工。修繕工程應依核准之內容辦理,不得有擴大面積、高度或起掘再葬、埋葬(藏)其他骨灰(骸)等違規行為。
- 修繕完竣後申請人應檢附施工三比(前、中、後)照片,報由區公所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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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