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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門區公所

民政災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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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家庭因素補充兵?
  • 發佈日期:2024-07-16
  • 發佈單位:石門區公所
  • 類  別:民政災防課
  • 詳細內容:
  • 役期:12 天
    申請時間:緩徵或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已畢業或已離校)
    受理方式: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資格條件:家庭情況符合「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 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民 國 113 年 7 月 05 日修正)
     
    第2條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1. 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3.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三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上述內容中應檢附證件:
    (因申請條件不同,檢附之證件不同,若符合前揭申請要件者,請先電洽公所承辦人詢問)
    1. 連續戶籍資料。(役男父母結婚迄今之連續戶籍資料)
    2. 現戶全戶戶籍資料。
    3. 役男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須在有效期限內)
    4. 健保署製發之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若屬惡性腫瘤或癌症,需附醫生診斷證明書,註明病名及期數)
    5. 役男家屬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在學證明書。
    6. 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役期間,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證明。
    7. 配偶懷孕須出具3個月內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
    8. 役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文件。
    9. 役男或代申請家屬之身分證及印章。
    10. 其他:同居共營生活或扶養事實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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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65 人 更新日期: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