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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門區公所

民政災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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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素 」申請服替代役?
  • 發佈日期:2021-02-02
  • 發佈單位:石門區公所
  • 類  別:民政災防課
  • 詳細內容:
  • 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規定』(83~93年次役期四個月、94年次(含)後役期一年)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第11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四款所定死亡或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第12條 前條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1. 父母、子女及配偶。
    2. 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3. 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第13條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1. 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
    2. 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有案逾六個月或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
    3. 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4. 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
    5. 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6. 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7. 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
    8. 服兵役現役。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情形,於徵集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列計家屬。
     
    第14條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上述內容中應檢附證件:
    (因申請條件不同,檢附之證件不同,若符合前揭申請要件者,請先電洽詢問)
    1. 連續戶籍資料。(役男父母結婚迄今之連續戶籍資料)
    2. 現戶全戶戶籍資料。
    3. 役男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須在有效期限內)。
    4. 效期內低收入戶證明。
    5. 役男家屬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在學證明書。
    6. 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役期間,死亡或身心障礙之證明。
    7. 配偶懷孕須出具3個月內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
    8. 役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文件。
    9. 役男或代申請家屬之身分證及印章。
    10. 其他:同居共營生活或扶養事實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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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10 人 更新日期:202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