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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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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災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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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素 」申請服替代役?
  • 發佈日期:2021-02-02
  • 發佈單位:石門區公所
  • 類  別:民政災防課
  • 詳細內容:
    1. 役期:83 年(含)以後出生者:4個月、82 年(含)以前出生者:1 年
    2. 申請時間:緩徵(已畢業或已離校)、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原因消滅後
    3. 受理方式: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4. 資格條件:家庭情況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 條所定情形之一者 :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2.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 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4.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5. 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 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 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 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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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60 人 更新日期: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