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補助辦法為何?新遷入者、新初生嬰兒、新住民、需辦理何項手續始得請領?
- 發佈日期:2021-02-02
- 發佈單位:石門區公所
- 類 別:民政災防課
- 詳細內容:
- 適用本辦法受補助之對象,係以戶籍資料為準,於該發放年度仍在籍,並自發放年度前一年1月1日前設籍本區,且繼續居住而未遷出者。但自99年12月25日(含當日)以後遷入,須於發放年度前五年1月1日前設籍本區,且繼續居住而未遷出者。於99年12月24日(含當日)以前曾設籍本區,能提出戶籍相關證明文件者,遷出再遷入不受5年限制。
- 因出生婚姻或收養而遷入者,或遷出又於30日內遷入者(含遷出遷入者),均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
- 與本區區民結婚之外籍人士,其申請補助,採每年申請方式,申請時需檢附居留證影本(正本供查驗、影本留存本所)及戶口名簿影本,無居留證檢附護照。補助撥款撥入設籍本區之配偶帳戶內,不得異議。
- 填寫申請書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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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