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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門區公所

社會人文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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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各項生活扶助條件為何?
  • 發佈日期:2021-02-02
  • 發佈單位:石門區公所
  • 類  別:社會人文課
  • 詳細內容: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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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72 人 更新日期:2021-02-02